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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税务局行政许可(2020年9月7日-9月11日)

发布时间:2020-09-14    来源:税务局 打印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493)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320080978G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497)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DRKU8W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494)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CF59W2R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498)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601157150A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491)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055487725N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490)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9BDW39L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499)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CN9UT6A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501)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DRFP5Q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504)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2L4M4U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506)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ERB445U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503)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792674651L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508)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EUTW5J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510)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DY518X2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