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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税务局行政许可(2020年12月21日-12月25日)

发布时间:2020-12-28    来源:税务局 打印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725)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A5NPB59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727)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ULBNXK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728)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EDTC5W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729)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8UFC99P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730)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X3682R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73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30582092982872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73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CABX3X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73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WW512R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735)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DNC2D6A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736)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D2J765W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737)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LQD76Y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739)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EP8NE9K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740)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DG66J6C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74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9PYRP01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74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EP8NE9K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