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沙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在农业领域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责任,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第三条 在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中,由于职务行为重大过失,损害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职能的科室及相关人员均属于行政执法公示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当公示行政执法信息没有公示的;
(二)拒不配合提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相关材料的;
(三)不按规定公示平台、途径公示的;
(四)公示信息更新维护不及时的;
(五)公示信息出现严重错误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规定情况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行政执法公示职能的科室及相关人员发现行政执法公示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已改正的。
第七条 追究过错责任方式有: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改正。
(三)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追究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五)行政处分。
第八条 追究过错责任由局党组研究决定。涉及行政处分的,按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职能的科室及相关人员对行政执法公示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