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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9-12-25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打印

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冀劳社[2007]7号)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各级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教育、金融、户籍等部门要切实落实有关规定,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摘自冀政[2008]133号文件)

二、各类教育培训和服务机构要给予优惠政策,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够得到一次免费的实用技能培训。(摘自冀政[2008 133号文件)

三、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转业退伍军人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根据其培训和就业状况,可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享受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每人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600元,补贴办法按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1]1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的农村退役士兵,可在当地县级职教中心、乡镇成人学校、农广校和电大分校报名参加种植技术、养殖技术和农村经济管理三个专业的免费学习,经考试考核合格后,颁发中职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