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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0-01-17    来源:行政审批局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在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的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和人员。公示我局内设执法股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执法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 监督举报。公开局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 局各股室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办事程序和承诺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执法类别、执法项目、执法结果、执法时间、有效期限等;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1)沙河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2)沙河市信用信息系统;(3)局网站;(4)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

(二)新闻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局文件。公报、公告、简报、明白纸等;

(四)办公场所。局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公开公示平台公示,程序如下:

(一)综合股牵头,组织局各股室按照《沙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沙政办字 〔2017〕22号)全面、准确梳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综合股汇总审核,经主要领导签批后,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二)局各股室负责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综合股审核后公示;

(三)综合股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四)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股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二)公开期限。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局各股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股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各股室公示信息经股室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由主管负责人安排综合股发布、更新。

第十四条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报送综合股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