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行业分级分类标准, 建立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将监管电力行业企业分为4类。
A类(优先发展类),是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升级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原则上占比不超过20%。
B类(鼓励提升类),是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发展水平可以进步提升的企业,占30%左右。
C类(帮扶升级类),是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引导升級的企业,占30%左右。
D类(倒逼整治类),是指综合效益差,需倒逼整治的企业,占比不设限,凡综合评价居后5%的,一律列入D类。
第三条 结合《关于公布2019年度那台市工业企业评价分类结果的通知》(邢市亩均办〔2020〕1号)的文件精神,在保证电网安全平稳运行的前提下,按D类、C类、B类、A类企业顺序进行动态调控并压减负荷。在企业用电方面,所有D类企业不推荐参与电力直接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