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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047 农产品增值税进行税额扣除标准核定

发布时间:2020-10-12    来源:税务局 打印

【事项描述】

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财税部门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报送资料】

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    1份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

1.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及扣除标准初步验算工作,核查无误的,上报市税务机关。

2.市税务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头复核工作,复核无误的,上报省税务机关。

3.省税务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扣除标准核定小组研究、复核。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4.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5.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6.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7.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8.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