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态 > 通知公告

沙河市人民政府重要通告

发布时间:2020-12-31    来源:政府办 打印


沙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市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和品种

全年、全市行政区域,禁止销售、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与处罚

全市行政区域内不予审批烟花爆竹零售点(含临时零售点)。

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治安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牵头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社会面的防范控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销售、燃放行为,依法处理违法销售燃放人员。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供销社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公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禁售、禁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不予审批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供销社要加强系统内部经营单位的管理。

(二)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及城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健全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行为,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各项工作。

(三)电视台、报社、电台等新闻媒体,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四)全市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为禁止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止燃放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通告规定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止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每名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监督、举报电话:公安部门110(昼夜)、0319-8625853(工作时间);应急管理部门0319-870069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19年1月8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2019年12月9日



沙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煤区、禁燃区禁煤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散煤污染,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实现邢台市空气质量“退后十”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邢台市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强化攻坚方案》《邢台市空气质量“退后十”方案》等措施要求,以及我市清洁取暖替代改造进展情况,现将禁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范围

禁煤区、禁燃区范围(褡裢办、桥西办、桥东办、赞善办、周庄办所辖区域)内严禁任何散煤、洁净型煤及煤制品。

禁煤区、禁燃区外区域使用政府保供企业供应的洁净型煤,禁销、禁储、禁运、禁用除洁净型煤外的任何民用散煤及煤制品。

二、禁煤措施

(一)禁煤区、禁燃区范围内严禁销售、储存、运输、使用任何散煤及制品。禁煤区域以外以及未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区域,全面使用清洁取暖方式进行替代,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洁净型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运输、存储、使用除洁净型煤外的任何民用散煤及制品。

(二)依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在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通过“煤改气”、“煤改电”或其他清洁取暖替代生产、生活和商业活动用煤。

(三)取缔所有民用散煤经营场所(不包括政府规划保留的洁净型煤企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购、销售民用散煤及制品。对禁煤区、禁燃区内居民户存用的散煤及其制品一律由所在办事处进行收缴,确保散煤清零;禁煤区、禁燃区外各居民户现存自用的散煤及其制品由其所在乡镇政府进行收缴,并协调置换成洁净型煤,确保在2020年10月31日前自行清理完毕。11月1日后一律禁止再存储、使用民用散煤及制品。

(四)除市政府允许的单位按照规定用途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散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在全市域范围内运输、储存、使用散煤及其制品。

(五)禁止散煤进村入户。各乡镇办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委、网格监管等人员,若在日常巡查发现有运输、销售(兜售)散煤的,要及时组织基层执法单位联合查处取缔。

三、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用、销售、储存、运输散煤的单位和个人,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拒绝或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告》规定的各项禁煤措施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0年10月9日



沙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物质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严禁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物质。

二、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是辖区内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工作,对本辖区禁烧工作负总责。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做好禁烧工作。

三、我市涉农区已安装红外视频(监控)设备,此设备24小时360度全方位监控,覆盖沙河市所有村庄,无死角自动扫描着火点,自动高清录制着火点现场,并保存录像和连续抓拍。

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加强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管理,按照综合利用的要求,妥善处理,不得露天焚烧。

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和村要成立禁烧督查队,昼夜巡逻督查,及时发现制止焚烧行为。对发现焚烧当事人的,由相关部门对焚烧当事人罚款2000元,未发现焚烧当事人的,由农业经营主体承担。拒绝或阻碍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在田间、地头、沟渠、路边、树下堆放秸秆,违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在公路铁路肩沟、乡村道路上堆放或焚烧秸秆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通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处以责任人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保护环境,对露天焚烧行为进行检举。

举报电话:0319-8901858


2020年12月25日



沙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特发布此令:

一、全市林地边缘100米以内为森林防火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 2021年2月20日至5月2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三、森林防火期内,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其它时间野外使用明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各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护林员、检查站、瞭望台(塔)等各类森林防火工作人员要加强野外火源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四、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公安机关要组织开展打击野外违法用火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故意纵火以及破坏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森林火灾事故肇事者。对拒不执行本命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防火指挥体系和火灾应急保障机制。专业森林消防队、半专业队伍要加强火灾扑救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落实队员防护措施,加强应急演练,确保发生火灾后迅速安全扑救。扑救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严禁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六、市委宣传部、网信办、融媒体中心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防火常识和扑火安全知识;市教育主管部门要安排督导各中小学校开设森林防火教育课;各有关乡镇办、村要充分利用宣传车、广播、发放明白纸等方式进行防火宣传,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落实专人教育和监管措施;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向全社会公开“12119”森林火警报警监督电话,安排好各阶段的防火宣传工作。

七、对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发生火灾情况不报告而贻误扑火战机的;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引发森林火灾的;对防火责任不落实、组织扑火不得力导致重特大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林草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通畅,报告及时。发生火灾后,要严格执行火灾报告制度和火灾报告程序,火灾信息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逐级上报和发布。

九、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命令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