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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沙河市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25    来源:人社局 打印

沙河市各劳务派遣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秩序,维护劳务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3)161号)、《河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冀人社规(2023)8号)和《京津冀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冀人社发(2024)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4年度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验时间

2025年3月31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二、核验范围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在沙河市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设立的子公司以及在沙河市开展劳务派遣经营业务的分公司。

三、核验材料

(一)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

年度核验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如实填写报告书,报告书包含下列事项,所有事项均需提供佐证材料:

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 用工岗位的情况;

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 法定义务的情况;

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上年度未开展劳动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只报送《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不再报送上述第2至7项佐证材料。

报告书内容详见附件1。

(二)河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表

年度核验时,劳务派遣单位要对照《河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 用等级评价标准表》如实自行评定得出自评得分,连同相关自评材料、佐证材料一并提交。沙河市人社局将对照评价标准,对自评情况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对申报材料相关内容进行实地核实。评价标准内容详见附件2。

四、关于上年度经营情况核验结果

上年度经营情况核验结果共分5种,分别为:合格、不合格、未开展经营业务、未参加核验和拒绝核验。核验结束后,沙河市人社局将对核验结果进行公示,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参考和依据。

对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相关情况汇总反馈至行政审批部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许可机关不予延续许可。发现违反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将依法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整改的单位,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处理,并视情况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许可机关收回有关证件,办理注销手续。

联系电话:0319-8921350

报送地址:沙河市文谦大街167号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书

   2、河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沙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