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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发布时间:2020-06-25    来源:市场监管局 打印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做好2020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遵循“四个最严”要求,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推动建立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持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年度重点任务

(一)实施农药兽药使用减量行动。杜绝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农药利用率达4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40%以上,开展抗菌药减量化试点。深入贯彻《农药管理条例》,组织农药市场专项整治,为蔬菜、水果产品质量安全和绿色生产提供物质保障。做好日常兽药监管和兽药及药物残留监督抽检工作。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

(二)实施产地环境净化提升行动。加快组织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100%完成我市耕地质量类别划分年度任务。继续推进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已列入污染源整治清单中的企业,年底前完成综合整治。在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乡村,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以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农产品超标耕地为重点,组织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生态环境局沙河分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提升行动。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防范发生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主城区校园食堂“明厨亮灶”达到100%。积极推进“智慧安全校园”和“明厨亮灶+互联网”建设,采用“互联网+网格化”管理模式,督促指导学校建立风险隐患台账,全面构建学校安全防控体系。对校园食堂、学生用餐配送单位实行100%全覆盖监督检查。(教育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四)实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提升行动。持续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以农村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和农村集市、食品批发市场等为重点对象,以方便食品、保健食品、休闲食品、酒水饮料、调味品、奶及奶制品等为重点品类,以食品产业集中区、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医院周边为重点区域,全面打击“山寨”“三无”、假冒、劣质、超期等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巩固和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区、“明厨亮灶”、清洁厨房创建成果,90%以上餐饮服务企业达到“清洁厨房”标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企业量化分级和安全风险分级管理,90%以上大型及连锁餐饮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量化等级达到B级以上。80%以上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实现风险分级动态管理。落实网络订餐平台责任,保证线上线下餐饮同标同质。年底前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建成并投用。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范“地沟油”流入餐桌。(市场监管局、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提升行动。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经营、非法添加和虚假宣传行为。严格落实保健食品标签标注警示用语规定,规范企业保健食品营销行为。加大违法广告监测力度。广泛开展以老年人识骗、防骗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种非法销售保健食品行为,打击传销。(市场监管局、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双安双创”示范引领行动。按照国家层面新修订的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评价与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根据省级层面的安排部署,扎实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巩固前期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成果。(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牵头负责)

(八)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100%建立实施HACCP等先进管理体系。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查考核覆盖率达到100%。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整治提升率达到100%。主城区食品小摊点进入政府划定区域经营比例达到备案总数的70%以上。婴幼儿食品、大型肉制品企业自查风险报告率达到100%。100%完成“十百千”食品超市(店)示范创建任务。积极推进农产品冷链物流企业与升级版省级冷链物流监控平台对接。(市场监管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着力提升问题发现率,农产品和食品年抽检量达到4批次/千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率达到100%。(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创建特色农业精品示范基地3个,加强对前期推荐的2个冬奥会农产品供应备选基地技术指导,完善生产标准和质量管控措施。完成邢台市农业农村局确定的规范的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万亩以上托管服务示范组织和国际标准农产品基地的培育发展和创建目标任务。加快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加速推进金沙河红薯岭、红石沟果酒加工体验工厂、安河田园现代农业示范区、圣犇奶牛牧场、九鑫牧业等农业项目,推动栾卸、利多创建省级现代农业精品园区。1-2家食品工业企业开展诚信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农业农村局、科技和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加大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宣传指导,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禁绝野生动物违法违规捕猎、交易,着重加大对毛皮动物特种养殖集中区监管力度,防止特种养殖毛皮动物胴体肉流入食品市场。围绕百姓日常消费大宗食品,组织开展专项抽检,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供应食品质量安全。加强重点场所食品安全监管,突出抓好餐饮服务特别是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长期推进工作

(一)建立最严谨的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并实施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并按规定备案。加大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和培训力度。监督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标签。推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养殖企业实施标准化生产,农业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70%。组织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制定与其相配套的生产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措施。(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最严格的监管。强化农用地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健全和完善农用地土壤信息共享机制。严格执行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和使用规定,将高毒农药禁用范围逐步扩大到所有食用农产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检查、监督抽检、飞行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禁用药物、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不落实农药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进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大力规范食品“三小”。加强食用农产品准出准入衔接。深入实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坚决取缔“黑工厂”“黑窝点”和“黑作坊”。加强旅游景区、养老机构、宗教场所、建筑工地、铁路等食品安全管理。做好重大活动保障工作。持续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统战部、交通局、住建局、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沙河市火车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最严厉的处罚。严厉打击食品制假售假行为,追究故意违法者民事赔偿责任等工作。加强部门协作,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涉刑案件涉案产品认定等问题。加大重大案件督查督办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移送监察机关。落实“处罚到人”要求,严厉处罚违法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从重处罚。将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将企业信用信息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推送,同步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做好与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衔接配合,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检察院、司法局、监察局、市委政法委、法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坚持最严肃的问责。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力、履行职责不力,或者阻碍干涉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导致本地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监管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包庇、放纵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干扰责任调查,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从重追究法律责任。(监察局、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积极推进生产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建立健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工作规范,督促企业建立公开承诺、自查报告制度,落实安全管理、风险管控、检验检测等主体责任。督促高风险大型食品企业建立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组织全市诚信管理体系培训工作或组织企业参加培训,提高食品企业诚信管理、诚信经营意识。推动建立农产品生产者自我质量控制、自我开具合格证和自我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督促企业完善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督促重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查验并保存供货者信息材料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及材料。鼓励企业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和工信局、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依托现有资源加强食品检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强化食品安全犯罪专业侦查力量建设。加强林产品质检机构能力建设和农产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测数量,扩大监测范围,强化监测结果应用。加快实现监管队伍装备配备标准化,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标准化、规范化。推进“互联网+食品”监管,重点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建立重点食品追溯协作平台,推动追溯体系互联互通。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风险监测覆盖全市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提升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能力水平,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风险监测结果分析和通报会商。加强铁路系统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沙河市火车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党委政府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推动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食安办、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八)落实行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加强形势分析,建立统计数据定期共享机制。坚持“管行业就要管食品安全”,推动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市场监管首要职责。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食品相关部门每年12月1日前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食品安全工作。(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九)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健全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必要的监管执法条件。深化监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推动业务用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确保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财政局、编办、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十)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分层次、分类别组织开展监管人员、稽查执法人员轮训和业务培训,加快技术审评、执法办案、监督抽验、政策法规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政策建议,为食品安全犯罪认定提供技术支撑。扩大对取证工具、执法装备的配备范围,推进食品安全监管装备现代化。加大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专业力量、专业装备建设力度。(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十一)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修订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管理协作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应急业务培训,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十二)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食品安全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力度,加强部门工作联动,做好重大舆情处置。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舆情回应引导机制,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强化正面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食品安全工作的浓厚氛围。畅通12315投诉举报主渠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进校园、进农村、进社区等活动。深化普法宣传与科普知识教育,引导理性消费,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法治素养,推动社会共治。(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