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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信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1    来源:人社局 打印

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深入推进人社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和运用,促进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根据《河北省信用信息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加强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负面清单制度

积极推行办学负面清单管理,认真对照《邢台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负面清单》(附件1),组织各培训机构开展自查自纠,提高规范办学水平,并结合实际,根据有关规定,不断地修订和完善负面清单,提高负面清单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实行办学信用分类管理

人社部门要加强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监测,结合培训机构年检工作,及时收集办学信用信息,实行信用管理。培训机构信用分类等级由高到底依次为“守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对管理有序、培训规范,具有满足培训教学正常运行的办学和师资条件,有较好的社会信用记录的,要将培训机构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列入“守信”等级;符合负面清单情形,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培训机构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列入“一般失信”等级;受到人社或教育部门行政处罚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将培训机构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列入“严重失信”等级。

三、健全信用信息管理机制

(一)建立信用信息发布制度。按邢台市人社局要求要建立培训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培训机构名录及其信用等级、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通过人社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具体格式参照《邢合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管理情况表》(附件2)。

(二)实行有效期管理。列入信用“守信”等级的,相关良好信息有有效期的,记录期限与有效期一致,无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被取消之日止;列入“一般失信”等级的记录期限为1年,1年内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列入“严重失信”等级;列入“严重失信”等级的,实行有效期2年以上3年以内的管理,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撤销或者删除的,经申请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失信”等级。培训机构在被列入“严重失信”等级的期间,出现应当列入“严重失信”等级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三)建立信用异议和修复机制。培训机构对被列入信用“一般失信”等级、“严重失信”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人社部门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列入“一般失信”等级的,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将其内移出“一般失信”等级;列入“严重失信”满2年,且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除“严重失信”等级。

四、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对列入“守信”的,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在专项资金申报、扶持资金奖补、定点培训机构认定、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列入“一般失信”的,要作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加强监督检查,并在评先评优、扶持资金、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等方面予以限制;列入“严重失信”的,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监管频次,并采取不给予资金资助、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不得认定为培训定点机构、取消或降低评估等级等限制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五、加强组织实施

实行培训机构办学信用管理是人社系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措施。我市相关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同时负责辖区内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信用管理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良好教育治理环境。

各民办培训机构要将加强办学信用管理情况及时报市人社局职建科备案。


沙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