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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24    来源:人社局 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扶持力度,实现就业创业扶持工作精细化、长效化。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4号)精神,制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与管理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及类别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沙河市户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

(一)“4050”失业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之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是指连续30天以上(含30天)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中一名登记失业人员。

(三)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低保家庭”失业人员。是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一名登记失业人员。

(五)连续失业1年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人员。

(六)“完全失去土地农村家庭”难以实现就业人员。因公共建设,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村家庭中一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七)单亲抚养未成年人失业人员。是指离婚或丧偶抚养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登记失业人员。

(八)市以上(含市级)劳模失业人员。是指曾荣获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登记失业人员。

(九)烈士、军人直系亲属失业人员。是指烈士、军人直系亲属中一名登记失业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所需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时,应提供本人的社保卡、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一)“4050”失业人员,以本人有效《身份证》登记年龄为准。

(二)“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由基层保障平台进行核实出具家庭各成员均无就业证明。

(三)残疾失业人员,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低保家庭”失业人员,出具《最低生活保障证》。

(五)连续失业1年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由基层保障平台进行核实出具证明材料。

(六)“完全失去土地。农村家庭”难以实现就业人员,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完全失去土地证明材料。

(七)单亲抚养未成年人失业人员,离婚者应出具《离婚证》和抚养子女证明;丧偶者应出具《结婚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

(八)市以上(含市级)劳模失业人员,出具劳动模范证书或相关证件。

(九)烈士、军人直系亲属失业人员,烈士、军人直系亲属出具《烈属证》、《军人证》及与本人关系的证明。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本人申请、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核实公示、乡镇(办)劳动保障所复核、就业指导科登记录入河北省就业扶持系统认定。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人力资源市场申请进行失业登记时,可同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认定。

(二)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初审、公示。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同时将申请认定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疑义后,将申报材料报送乡镇(办)劳动保障所。

(三)乡镇(办)劳动保障所核实情况。乡镇(办)劳动保障所在3个工作日内,对社区(村)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本人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见附表),对复审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对复审合格者,汇总整理相关材料上报就业指导科。

(四)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就业指导科接到乡镇(办)劳动保障所上报材料后,进行复核,将认定人员个人信息及认定情况录入《河北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经系统确认无误后,确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四、就业困难人员的管理

(一)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1、被用人单位招用、实现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期满的;

2、被判刑收监执行服刑期间的;

3、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服务,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造成继续失业的;

4、退休、退职、死亡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省外、境外的;

7、零就业家庭中其他成员有实现就业的;

8、其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二)实行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效期为三年,对享受就业创业政策满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人员需享受其他就业创业政策的,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进行认定。

(三)严格履行申报认定和管理程序。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规定的申报、审核、认定程序,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或无故拖延行为发生。对经办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无故拖延认定或弄虚作假办理的,根据其情节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就业指导科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后,需及时将认定人员个人信息及认定情况录入《河北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整理汇总保存备案。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时,相关部门依据《河北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进行核实。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

沙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