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耕地保护,科学利用耕作层土壤资源,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等新增耕地的质量,确保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中央[2017]4号)、《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5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试点实施方案》、《沙河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沙政字[2018]59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耕地质量提升、违法用地和临时用地复垦、污染土地修复或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上,不得用于其它项目。耕地耕作层土壤是指地表最上层部位的土壤,其薄厚因土壤类型而异,一般厚约30-50厘米。
第三条 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市扬尘办、财政、发改、环保、农业、城管、住建、交通、各乡镇办等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相互密切配合,确保该项工作扎实有序进行。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四条 实行“谁占用、谁剥离”原则。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实施主体是建设用地单位,建设用地单位在项目建设前期论证阶段,要充分考虑对拟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做出统筹安排,耕作层土壤剥离产生的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由用地单位承担。单独选址项目(包括土地复垦项目)需将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管理费用纳入项目开发成本。
第五条 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分为剥离申请、剥离审核、剥离实施、存储管护、剥离验收、土壤使用等几个环节实施。
(一)剥离申请。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建设用地单位应书面提交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申请,编制耕作层剥离工程实施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实施方案应明确剥离时间、厚度、面积、运输等相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后可以不剥离。
1.对于25度以上的坡耕地以及耕作层土壤已被严重破坏、耕作层厚度不足15厘米的耕地;
2.土壤严重污染、缺乏肥力和劣质表土不宜种植农作物的;
3.区位条件、交通状况等不适合表土剥离的;
4.其它不适合进行表土剥离的。
(二)剥离审核。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用地单位剥离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踏勘评估,审查剥离实施方案,核定耕作层剥离的厚度、面积、完成时限以及耕作层再利用方向等。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通知用地单位按照剥离方案实施剥离。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用地单位耕作层不剥离申请后,进行实地踏勘,符合不剥离条件的,出具耕作层不剥离审核意见,并留存相关影像、文字等资料。
(三)剥离实施。用地单位收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同意剥离实施的意见后,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厚度进行土壤剥离,并负责运输到指定的存储地点。在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过程中,用地单位要及时通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土壤剥离、运输情况进行监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地单位要留存剥离、运输、存放等影像资料。
(四)存储管护。存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责任主体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壤储存点尽可能选择废弃地、建设用地及闲置土地,避让有规划建设范围的地块。做好储存点的外围加固、安全防护、管理房、告示牌、摄像头等建设,落实相关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储存土方量进行登记造册,严禁外来泥土混入堆放点。
(五)剥离验收。耕地耕作层剥离竣工后,建设用地单位应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单位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在核发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要将耕地耕作层剥离验收意见作为一项必审要件,没有剥离验收意见的不得颁发项目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
(六)土壤使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根据就近、方便、经济的原则,优先安排耕地耕作层土壤用于正在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不能立即使用的,要在剥离审核时明确提出将耕作层剥离的土壤存放到指定地点。土壤使用单位只能将耕作层的土壤用于项目表土30—50厘米,不得用于其它地方。
第三章 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要从耕地开垦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耕作层再利用管护经费,经费数额能够满足管护要求,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如期完成任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未完成耕作层剥离、剥离利用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列入诚信黑名单,在以后的用地、建设等相关方面予以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