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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设置和职能

发布时间:2019-03-25    来源:城管局 打印

沙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邢台市委办公室、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邢办字〔2018〕7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沙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沙河市城市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邢台市委和沙河市委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邢台市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城市管理方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城市管理方面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指导全市城市管理工作,拟订城市管理的规范、标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城市市容环卫、生活垃圾处置、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生活垃圾清理和处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三)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市环卫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消毒杀虫灭鼠工作;负责道路扬尘整治;负责故河道管理。

(四)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参与制定城市绿化规划;指导城市公园和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指导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市区园林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管理工作;指导市区风景林地的管护工作。负责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承担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指导城市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指导城市公共供水、节水、排水防涝、道路桥梁、照明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及运行管理;指导城镇燃气、城市集中供热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燃气、热力行业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

(六)负责城市容貌秩序管理。负责城市容貌、户外广告设置、门头牌匾及城市街道家具管理和露天烧烤整治工作。

(七)负责城市车辆停放管理。负责公共自行车建设管理、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机动车停车场及临时泊位设置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区防汛应急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清融雪、公园和广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园林绿化的应急保障和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处理的应急指导。

(九)认真落实中央、省、邢台市和沙河市关于加强综合执法工作的部署要求,继续深入推动城市管理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进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按照集中的范围,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绿化、供水、燃气、供热用热、排水与污水处理、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水务等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十)负责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全市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与考核;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受理、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查处城市管理领域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以及依法应由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安全保卫、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综合性文稿起草、重要材料审核、互联网安全、网络舆情处置引导、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组织、公务接待、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办理、机关后勤和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牵头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应急管理、信访维稳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考核和绩效考核;负责承担城管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指导扶贫、帮扶工作。负责处理沙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负责沙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定事项的落实、督办和反馈;组织拟订城市管理考核指标体系与管理制度;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督导考核,汇总、上报、发布和反馈监督考核结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和12319城建便民热线的管理工作;指导做好市长热线等平台群众反映问题的派发督办反馈工作。

   (二)计划财务装备股。负责城市管理资金计划、装备器材的编制和报批;负责机关各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指导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参与有关工程项目的验收;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的登记、核销工作;负责综合性统计工作。

(三)法规和监察股。承担机关有关重大决策、行政处罚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有关执法中的投诉、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及执法文书的规范和监督工作;组织协调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关系。负责起草城市容貌标准、城市容貌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负责市容市貌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协调市容整治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负责城管综合执法的监督和检查; 负责执法队伍的管理和业务考核。

(四)工程管理股(公用事业股)。负责工程项目的年度计划编制和报批;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采购工作;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负责工程决算汇总收集上报;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协调、督办工作;配合做好所属单位工程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进度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智慧城市建设相关工作;牵头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负责城区防汛工作。参与指导城市市容环卫、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城市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指导城市公园和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负责编制市区年度绿化计划;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园林设施的管理工作;参与城区园林绿化工程管理验收工作;负责拟订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及整治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环卫设施建设、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环卫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负责督导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环卫检查;牵头全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承接、分解省、邢台市关于生活垃圾处理的任务部署,统计上报相关数据;指导各乡镇办、开发区做好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省人居环境奖(进步奖)”申报等相关工作;负责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卫生城市创建相关工作。负责编制上报市区市政基础设施维护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市政工程维护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市区新建市政设施等工程事项的接管工作;负责城区照明节能工作;指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及运行管理;承接、分解省、邢台市关于城市污水处理的任务部署,统计上报相关数据。负责制定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市区供水、燃气、供热设施运行管理;指导城镇燃气、城市集中供热等设施的建设;指导燃气、供热行业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协助做好对外开放(包括招商引资)工作。

机关党群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编制总额内调剂。

第五条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股级职数4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沙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沙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联系电话:0319-8788101  0319-1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