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深化乡镇和街道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邢台市司法局《关于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执法事项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沙河市深化乡镇和街道改革方案》和我市实际,依照依法下放、权责一致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向乡镇和街道下放部分市级部门 81 项行政处罚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到位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提高站位,统一思想,全力做好行政处罚事项下放工作,就清单事项和有关要求主动与乡镇和街道办对接联系,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按照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乡镇和街道办。在改革过渡期内,市直部门要与乡镇和街道办保持密切联系,有机衔接互相补位,防止出现监管缺位。其中,需请示邢台市批准的事项,由承担执法处罚事项的部门负责,按要求报请邢台市研究同意后授权乡镇和街道办;需委托下放的事项,由承担执法处罚事项的部门负责,按程序委托授权乡镇和街道办实施。
二、突出建章立制,强化监督管理
各乡镇和街道办要切实做好承接工作,明确承接事项的审批条件、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及相关事项,落实承接机构和人员。同时,要制定各项制度,规范管理措施,确保接得住、运行好,不出问题。切实加强对衔接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下放事项不到位、应接收未承接、滥用职权等问题和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明确执法边界,避免交叉执法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权责清单,合理界定本部门与乡镇和街道的执法事项(包括明确授权、委托和协助关系),避免多头交叉执法、重复检查、执法空档。下放到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得继续行使,但可进行行政检查。合理界定县乡两级执法边界,明确职责和执法事项的责任主体,规范执法程序。市直部门派驻乡镇和街道的公安派出所、税务分所、市场监管所,单独履行监管执法职责,建立健全与乡镇和街道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健全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以及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交通路政领域除委托或部分下放的7项行政处罚事项外,其他事项仍由市交通运输局承担。
四、严格裁量基准,有效约束权利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防止过度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乡镇和街道应直接适用市直执法部门建立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因需也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报市司法局备案。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舆论氛围
市政府有关部门、乡镇和街道办要及时在相关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提高社会各界知晓度,最大力度便利群众。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载体和方式进行宣传,为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20年8月18日